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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方面

发表时间:2021-05-15 18:51:1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6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方面,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过形式,学界一致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该直接故意应当认识的内容有:行为人要明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者必然造成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危害结果。理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明知”,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意中的“明知”是否包括“应当知道”在内?有人认为,“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我们对此持否定意见。因为“应当知道”即“应知”属于犯罪过失的范畴,从心理结构的角度讲,应当属于“无认识”;而“明知”属于犯罪故意的范畴,从心理结构的角度讲,应当属于“有认识”。显然,“应知”与“明知”有着很大的不同。

  该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希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希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完全不执行;希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部分不执行;希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永久不能执行;希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暂不执行,即拖延执行。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动机问题

  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目的是希望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但行为人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较为常见的有:逃避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义务,如为了不交应当交纳的金钱、财物等,这种动机最常见于败诉的当事人和第三人;认为判决、裁定不公,从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抵触情绪;出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为了刁难对方当事人;出于落后的亲友义气或家族观念;等等。不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均只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产生影响,而不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成立。

以上就是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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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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