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方面
发表时间:2021-05-15 18:51:1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6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方面,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过形式,学界一致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该直接故意应当认识的内容有:行为人要明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者必然造成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危害结果。理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明知”,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意中的“明知”是否包括“应当知道”在内?有人认为,“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我们对此持否定意见。因为“应当知道”即“应知”属于犯罪过失的范畴,从心理结构的角度讲,应当属于“无认识”;而“明知”属于犯罪故意的范畴,从心理结构的角度讲,应当属于“有认识”。显然,“应知”与“明知”有着很大的不同。
该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希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希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完全不执行;希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部分不执行;希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永久不能执行;希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暂不执行,即拖延执行。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动机问题
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目的是希望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但行为人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较为常见的有:逃避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义务,如为了不交应当交纳的金钱、财物等,这种动机最常见于败诉的当事人和第三人;认为判决、裁定不公,从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抵触情绪;出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为了刁难对方当事人;出于落后的亲友义气或家族观念;等等。不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均只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产生影响,而不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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