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
发表时间:2021-05-15 18:51:4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4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希望能帮助大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应当是负有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定义务的人员。”
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不可能是一般主体。《刑法》第313条虽然未明确指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但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显然只能由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去履行,不可能由与判决、裁定毫不相干的其他人去履行。因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当然,如果其他人唆使、帮助相关人员阻碍执行的,可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那种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的观点,实在有商榷的余地。
2.要准确把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仅限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即“被执行人”;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还包括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当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时,如达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程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
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范围问题上,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其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不限于诉讼当事人。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一般是诉讼当事人,但不限于此。这一点,在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与否时尤其应当注意。有人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仅为诉讼当事人。应当说,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施者多为当事人,但对此不能绝对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之规定,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相关人员也可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
其二,单位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
其三,司法工作人员拒绝履行有关的司法职务义务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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