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要素
发表时间:2021-05-15 18:54: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8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要素,希望能帮助大家。
这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结果性条件。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犯罪论处。有观点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我们认为,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进行界定时,情节严重”用语在表述中是不可或缺的。“情节严重”是1997年《刑法》对1979年《刑法》修订时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增的犯罪限制性条件。增加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人民法院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可运用强制执行的手段,这样可以起到维护法律尊严的作用,对于一般的情况可不再处刑,只有对于那些情节严重的,才处以刑罚,以进行惩戒”。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前述拒不执行行为情形之中的前四种情形,且达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程度的,则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隋节严重”的情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拒不执行行为情形之中的第五种情形,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也应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由于其属于概括式规定,实践中应当根据行为的具体方式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情节严重”的情形。
诸如“造成严重后果”这样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从客观角度看是比较容易把握的,但如何理解这里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节严重之情形,人们则可能存在疑问:“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是指致使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还是部分无法执行?是永久性无法执行还是一段时期内无法执行?我们认为,致使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永久性无法执行,固然达到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程度,但致使判决、裁定部分无法执行、一段时期内无法执行本身达到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程度的,也属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节严重之情形。否则,如果仅将致使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永久性无法执行认定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这未免过于严苛,不利于打击犯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具有下列情形应认定为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追究刑事犯罪责任时,被追究的必须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的人拒不执行并实施下列行为才符合情节严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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