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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13 16:07:3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0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许多相似之处:两罪在主观方面均是出自直接故意,且都具有获取他人财物即贿赂的目的;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了行为人职务上的便利;并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从受贿罪中分离出来的。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的,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的,就不能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为这类人员在刑法上是以国家工作人员来论的,所以他们受贿应按照普通受贿罪即《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定罪处罚。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两罪的成立尽管都以利用行为人职务上的便利为前提条件,但受贿罪行为人利用的主要是其执行公务的特殊身份和职权,在索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大多是利用行为人从事的业务活动的便利条件,索取或收受贿赂,在索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下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3)犯罪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并且,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主要客体,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中的次要客体;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虽然也是复杂客体,但却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职务的忠诚,并且,对其职务的忠诚是其中的主要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是次要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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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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