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酬型受贿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15 14:19:2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2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报酬型受贿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报酬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报酬形式给付贿赂的行为。
合法取酬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或劳务,进行创作、提供服务或劳动,因而获得报酬的行为,其所获得的报酬是正当、合法的。
我们认为,区分报酬型受贿与合法取酬行为的根本标准,就在于当事人获得报酬究竟是基于权钱交易还是基于自己的劳动。更具体地说,在报酬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从对方获得报酬,是因为他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了利益,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而在合法取酬行为中,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从对方获得报酬,不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而是因为他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或劳务,进行创作、提供服务或劳动而获得的,不具有权钱交易性质。
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即“挂名”领取薪酬,这实际上也是权钱交易行为,但由于披上了合法报酬的外衣,特别是因为涉及第三人,因此,在实践中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为规范执法,更好地打击此类受贿行为,2007年《意见》明确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挂名”领取薪酬问题,2007年《意见》并未作出全面规定,只是针对争议较大的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作出规范,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收取有关“挂名”薪酬的问题,2007年《意见》未予涉及,但这种情形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性质一样,都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也应当依法认定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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