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型受贿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15 14:18:5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4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赌博型受贿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赌博型受贿,是指利用赌博为手段收受他人贿赂。从实践看,赌博型受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虚假赌博型,即受贿人与行贿人相互赌博,行贿人故意通过只输不赢或者多输少赢的方式,向受贿人提供财物。二是提供赌资型,即由行贿人向受贿人提供赌资,让受贿人与其他人或本人赌博,输了由行贿人承担,赢了全部或大部分归受贿人所有。三是虚假拼赌型,即受贿人不参与赌博,只是名义上出资,但不实际提供赌资,输了也不承担赌博风险,赢了按股分红,赌资和风险由行贿人承担。
提供赌资型受贿的法律界限相对比较清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通过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实践中在查处提供赌资型受贿时,问题简单一些。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提供赌资,既包括直接提供资金,也包括直接提供赌博专用的筹码,既包括事先支付赌资,也包括赌博时或赌博结束时支付赌资。
虚假拼赌型受贿与干股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以及委托理财型受贿类似,其司法认定可参照这些受贿案件,即关键看是否实际出资,是否承担赌博风险,是否实际参与赌博。如果不实际出资、不承担赌输的责任、不实际参与赌博,却参与分红,同时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出资分红的人谋取利益的,就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至于虚假赌博型受贿,其法律界限相对比较复杂。根据2007年《意见》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在区分受贿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虚假赌博型受贿作为受贿的一种,必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他人”必然存在求助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客观行为、意思表示或心理期待,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或者约定、承诺。双方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通过赌博的方式进行行贿受贿。由于是行贿受贿行为,双方之间的赌博往往不像典型的真实赌博那样频繁、次数多。
(2)赌资来源。在虚假赌博型受贿案件中,有些是国家工作人员自己出赌资,有些是行贿人提供赌资。而在真实赌博中,赌资一般是由赌博人自己出,自己承担风险。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在虚假赌博型受贿案件中,行贿的一方往往与其他参赌者存在通谋,通谋的目的是让国家工作人员只赢不输或者是输少赢多。在真实的赌博中,虽然也可能存在通谋,但通谋的目的恰恰相反,即是让对方只输不赢或者是赢少输多。
(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在虚假赌博型受贿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只赢不输或多赢少输,其数额较大。
以上几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在具体区分赌博与受贿界限时,应当根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判断,正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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